徐某治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治成立开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资金需求方,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邀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1.4%-2.15%),到期偿还本金,并以“现金返利”、 “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吸引人员投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自公司成立以来,先后与527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共计682份,合同金额1231万元。被告人徐某仕、童某某明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而放任、协助。至案发时,该公司通过返现、红包、发放收益、归还本金等方式共退还资金27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治先后聘请费某某、谷某某等8人在公司工作,并按月支付工资。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治拖欠费某某等8人一至七月不等的工资共计5.9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治、徐某仕、童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案件警示】
由于正规投资理财收益相对较低,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面向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徐某治等人公开宣传月付高额利息、按期偿还本金,并有“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但天上不可能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此外,本案费某某等人作为开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明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以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仍帮助徐某治等人招揽客户、签订合同、收款、发放收益等,工资不应再予以保护。该案警示广大群众不仅投资须谨慎,择业也须谨慎,不能沦为非法集资的帮凶,否则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云南省处非办)
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虚拟币” 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案情简介】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 以 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告人林某等人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进行宣传,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 。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陆。根据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价值人民币673万元的虚拟货币充值到林某的钱包地址中。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警示】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此类骗局通常分为以下几步:第一步,骗子往往通过 QQ 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传播“投资外汇、贵金属、期货、数字货币”等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 “炒股专家”等字眼吸引投资者进群。投资者会在该“投资”平台获得小额收益并成功提现。当投资者对“理财专家” 的信任逐渐加深后,骗子就会以“ 内部消息” 引诱投资者追加投资、提高杠杆。第二步,投资者大量投入资金后,骗子就会进行“技术操作” ,造成平台“虚拟货币”价值大幅下跌假象,导致用户“账号”异常且无法进行交易、提现,甚至“投资平台”被直接关闭。第三步,投资者想追究平台责任时, “投资专家”早已把投资者拉黑,平台网址也已无法打开。
无论是炒作“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代币”,还是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炒作“虚拟货币”,或者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都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 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广东阳西县处非办)
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合作社” 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30日,邓某开在文山市成立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邓某开在没有获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为由,发布广告承诺年回报率最高30%,通过开具《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借凭证》、《投(融)协议书》,向1325名自然人非法募集资金2.5亿元,并向投资人承诺给付高额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某开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例警示】
部分农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所得资金未完全用于农业生产,甚至高息放贷赚取息差,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社员存款和发放贷款。这类违法开展业务的合作社风险防控能力不足,资金链断裂后常出现跑路现象,参与者损失惨重。二是以吸收社员为非法集资掩护。一些不法分子承诺加入农民合作社可获得高收益。群众填一张入社申请表即可获得一张类似于银行存折的“社员股金证”或“社员互助金证”凭证,凭证可到合作社提取收益, 以规避非法集资“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的规定。三是故意混淆农民合作社与银行的区别。有的合作社设有类似银行的固定营业网点,设置存取款窗 口,悬挂银行利率牌,甚至门头装潢与银行相似, 以更高的利率和送米送油引诱农民。(云南文山州处非办)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